(一)商标与包装装潢保卫战伍贤喆律师曾接手过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是某知名酒饮品牌方,被告包括一家由前员工关联公司控制的“壳公司”、该壳公司的全资股东、代工厂和网络销售商。被告生产、销售的利口酒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与原告高度近似,还在企业字号中包含原告知名商品名称,企图造成消费者混淆。伍律师采取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双重主张的复合维权策略。一方面,明确列举多枚注册商标,指控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另一方面,重点主张原告商品特有的“蓝白渐变方瓶+竖排标签”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并指控被告恶意注册含有原告知名商品名称的企业字号。为了精准打击关联方,伍律师通过股权穿透,将全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并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起诉代工厂和销售商,实现全链条打击。在证据固定方面,他通过公证购买获取侵权实物证据,提交详尽的品牌宣传、销售数据、获奖记录等,证明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的“一定影响”,成功捍卫了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这里为大家补充一个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通俗来讲,就好比你开了一家有名的奶茶店,有独特的杯子包装和店名,别人看到生意好,就弄个差不多的包装和店名来卖奶茶,让顾客以为是你的店,这就是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在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与原告高度近似,企业字号中包含原告知名商品名称,符合该法条中规定的混淆行为,支撑了原告对于被告不正当竞争的指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这一案件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商誉的行为,也证明了全链条追责和包装装潢保护的可行性。(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之路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也能看到伍贤喆律师的专业风采。曾有企业持有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指控两被告销售回收灌装假酒,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伍律师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做专利侵权比对,严格审查合法来源与酒类流通凭证,结合虚假宣传情节,认为回收旧酒瓶不属于权利用尽。经过他的努力,法院认定部分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三)股权回购与违约责任认定某投资公司投资创新型企业,投资条款中附加了知识产权条款。因该企业院士工作站未实际履行合同要求的研发义务,引发股权回购诉讼。伍贤喆律师通过分析该公司的专利文件,从协议约定、技术研发规律、专利成果等角度论证违约事实,强化损失与过错关联。最终,法院判令该公司大股东承担回购义务4400万元,该公司和大股东共同承担未履行研发义务的违约责任300万元。伍贤喆律师凭借17年的执业经验,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深耕,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细化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他用专业与智慧,为企业构建起坚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安心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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