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9年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案件。他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以严谨的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下面为你介绍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重点呈现案例2。一、案例2:仅工作10天受伤,算不算“员工”?两级法院认定截然不同(一)案件描述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约定按工作量计酬,每天工作9小时。工作到第10天时,祝某(化名)不慎受伤。之后,他与厂方负责人交涉工伤认定与医疗费报销事宜,厂方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祝某(化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祝某(化名)不服,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二)办案过程一审中,冯律师提交了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录音中负责人提及“医疗费报销”“工资结算”等内容,以此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然而,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判决驳回诉求。冯律师代理上诉后,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展开论述。他强调,劳动关系并非必须以“长期稳定”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仔细审查了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明确提及“我们单位”“工资的事情”“你来我们单位这么点日子”等表述,足以证明厂方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三)判决结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面采纳冯海波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指出,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劳动者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即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不因工作时间短而否定其劳动关系属性。(四)案例点评此案是典型的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许多用人单位以为用工时间短、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即可否认劳动关系,实则不然。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而非形式或期限。劳动者即便工作仅数日,只要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获取报酬,即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享有工伤等法定权益。冯海波律师通过精准提取录音中的关键陈述,结合相关认定标准,成功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亦应规范用工。二、其他典型案例(一)案例1: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2022年,小明(化名)因交通事故被撞伤后送医,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应承担责任。冯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大部分损失。(二)案例3: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3年,原告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被告陆某(化名)车辆失控倒地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冯律师围绕被告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主张。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三)案例4:醉驾逃逸致人重伤案件2019年,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冯律师代理车主宫某胡(化名),论证车主无过错不应担责。法院判决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进行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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