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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律师化解保险、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实战智慧

2026.06.157人浏览

李伟律师于2015年5月投身律师行业,现执业于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是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委员。自执业以来,她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保险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

保险合同纠纷:免责条款与车辆使用性质的争议
在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原告蔡某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发生事故后申请理赔遭拒。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中“改变使用性质”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原告车辆是否存在营运行为构成“改变使用性质”。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俗来讲,就好比商家在卖商品时,对于一些特殊的规定要明确告诉顾客,不然这些规定对顾客就没有约束力。在本案中,被告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显著提示,原告也签名确认,所以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支撑了被告的抗辩。
李伟律师通过调取原告车辆在网约车平台的接单记录、行驶里程数据等证据,证明原告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有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计价方式的认定难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广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核心争议焦点是合同的计价方式应如何认定,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总价计算,还是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单价计算。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简单来说,合同里没说清楚的事情,双方可以商量,商量不成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大家平时的习惯来确定。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以中标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所以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合约定单价计算工程款,这支撑了被告的抗辩。
李伟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出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最终法院核减了原告不合理的工程款主张。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抗辩
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谭某与被申请人郁南县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被申请人起诉要求谭某支付剩余承包款。核心争议焦点是A公司主张的2015年和2016年承包款是否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像你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别人占了,要在一定时间内去要回来,超过时间法院可能就不管了。在本案中,李伟律师通过精确计算时间,发现A公司起诉时诉讼时效已届满,该规则支撑了谭某的抗辩。
李伟律师通过梳理案件时间线和审查证据,指出A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改判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在这些案件中,李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难题,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值得我们肯定和学习。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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