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两个关联项目,因股权变更与多合同交织,工程款结算、已付款性质、付款责任主体等问题引发了激烈争议。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三乙方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等,乙方则反诉要求甲方退还多付工程款并承担质量修复责任。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先签订了一份正式的合作协议,之后又私下签了另一份和之前协议关键内容不一样的协议,这时候如果有纠纷,一般会按照正式协议来处理。在本案中,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律师通过举证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2019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依据,该规则支撑了以2019年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主张。赵吉城律师作为甲方代理律师,围绕诉求构建完整证据链。他精准锁定2019年合同的实际履行证据,细致区分两个关联项目的款项流向,结合补充协议、借款合同背景等证据,厘清争议款项性质,剔除不应计入民宿已付款的金额。同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为工程款金额提供权威依据,有效反驳乙方的质量反诉与证据质疑,最终推动法院支持甲方的核心诉求。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因乙方股东合作问题、重大设计变更、未明确施工界面、工程款支付不及时等多重原因多次停工,甲方因工程款支付、窝工损失、逾期利息等问题诉至法院。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简单来说,就像盖房子,甲方提供的材料、场地等没到位,导致乙方没办法正常施工,乙方就可以推迟工期,还能要求甲方赔偿停工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甲方主张停工、窝工损失,律师结合该规则,通过举证证明部分停工系非乙方原因导致,为乙方减少了部分赔偿责任。赵吉城律师作为乙方代理律师,从事实争议、证据瑕疵、法律适用等角度展开抗辩。他主张2017年5月26日的验收记录仅为阶段性分部分项验收,正式竣工日期应为2018年7月13日;对鉴定意见中的工程总价款确定性意见提出异议;否定甲方的窝工损失主张;抗辩甲方未按约定提交银行保函,乙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虽然未完全否定甲方诉求,但有效减少了乙方责任。在挂靠施工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甲方借用乙方一资质承揽工程,因工程款结算金额、支付主体、逾期付款责任等问题产生争议,甲方将三乙方诉至法院。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就好比一个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借了有驾照人的车去开车,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在本案中,律师举证证明甲方与乙方一系挂靠关系,合同无效,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基础。赵吉城律师作为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的代理律师,形成协同抗辩思路。他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对甲方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全面质证,锁定实际履行合同,确认审计价的合法性与约束力,厘清付款事实与责任,剥离各乙方的责任,同时指出甲方诉讼不诚信行为,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在这些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赵吉城律师展现出了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他注重细节把控,从证据的收集、整理到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一丝不苟。正是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让他在复杂的案件中能够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纠纷这个充满挑战的领域,有这样一位严谨的律师为当事人保驾护航,无疑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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