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继尚律师,新疆君翰达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拥有丰富的法院审判和执业经历,曾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件,还担任众多党政机关、国央企及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他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精准辩护维护政府权益2020年,某县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张某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2024年,张某提起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之诉。袁继尚律师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后,制定了详细的应诉方案。他从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征收评估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等多方面进行阐述,证实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人签合同,如果一方根本没有签合同的资格,或者合同内容完全没有合理依据,那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在本案中,袁律师通过详细论证,证明征收补偿协议不存在这种“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所以协议是有效的。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议有效的抗辩。最终,新疆高院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袁律师成功维护了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巧用法规扭转再审局面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四川某公司,双方约定“背靠背”条款及以政府审计确定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后,四川某公司起诉主张工程款,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以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抗辩。袁继尚律师及团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这些文件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了民事权利,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好比两个人约定好一起做一件事,都要按照约定好好去做,还要讲诚信。在本案中,中国电建集团某公司以“背靠背”条款和审计为由拒付工程款,违背了诚信原则。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四川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再审法院提审后,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袁律师的努力为四川某公司争取到了新的机会。建设工程仲裁案件:专业分析减少巨额损失中国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新疆某煤电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等合计近2000万元。袁继尚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指出前期费用已纳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不应支持;银行承兑汇票是法定支付方式,贴现利息损失由持票人承担。最终仲裁庭仅支持施工单位200余万元,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700余万元。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简单来说,就像你拿着一张票据,上面的签章代表着责任,谁签章谁就要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在本案中,持票人签发票据后对方接受汇票并贴现,持票人就要承担贴现利息损失。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关于票据贴现利息损失的责任划分。在法律案件的处理中,专业的律师能够剖析案件的关键,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袁继尚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复杂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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