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解散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核心分析:首先明确用人单位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下,才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义务。权利义务方面,用人单位有通知说明情况及报告方案的责任,员工有知晓情况并可能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等权益。关键构成要件是符合法定裁员情形且履行相应程序。实务建议:公司应制作书面的情况说明文件,涵盖解散原因、时间安排、员工安置等内容。通知方式可选择邮件、公告等。收集好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凭证。员工若对通知内容或后续补偿等有疑问,可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需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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