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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个人雇佣,最终确认与建筑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2026.06.12劳动纠纷4人浏览

农民工朋友们注意啦!今天要给大家讲一个特别重要的案例,这个案例关乎咱们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就是如何在看似复杂的用工关系中,确认自己与建筑集团存在劳动关系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张亚辉律师,他执业已经11年啦。在某某集团与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案中,张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帮助蒋某某确认了与某某集团的劳动关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背景
某某集团把涉案项目的钢筋劳务分包了出去,蒋某某是通过俞某某招聘到濮阳县××路××路××东200米某某项目工地做钢筋工的。某某集团觉得自己和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他们没签劳动合同,也没直接招聘蒋某某,工资也是和分包方有相关协议,是代为发放的。可蒋某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自己提供的劳动是某某集团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等关系,工资也是某某集团发的,所以应该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及分析
这里面的争议焦点就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这个案子里,某某集团和蒋某某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蒋某某在某某集团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作,这工作是建筑工程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某某集团对蒋某某实施考勤管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还按月向蒋某某发放工资,这些都表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再看某某集团的说法,他们提交了与俞某某及河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筋劳务分包合同,称蒋某某是俞某某雇佣的。但问题是,考勤工资统计表显示俞某某本人也是某某集团发放工资的对象。某某集团说向蒋某某发放的不是实际工资数额,其他部分由俞某某发放,制作考勤工资表是为了应付监管,可这种抗辩理由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自然不会采信。
还有啊,某某集团将钢筋劳务分包给俞某某个人,这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他们不能因为这种违法行为就主张与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蒋某某与原告某某集团之间自2020年8月2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给农民工朋友们的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农民工朋友能学到不少东西。首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劳动关系依然是成立的。咱们要清楚自己的工作是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有没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工资是不是用人单位发放的。
比如,咱们在工地干活,如果是按照工地的要求,遵守工地的考勤制度、安全规范等,工资也是由工地相关方发放,那就很可能和工地存在劳动关系。
还有,遇到用人单位像某某集团这样,以各种理由推脱劳动关系时,咱们别怕。要像蒋某某一样,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流水、工装照片、考勤记录等,来证明咱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张亚辉律师提醒大家,咱们农民工朋友的权益一定要争取。在面对复杂用工关系时,多了解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遇到类似的劳动争议,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大家要知道,咱们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让不法行为侵害了咱们应得的利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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