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债权债务 > 金融借款纠纷:银行诉借款人违约,律师助力维权获法院支持

金融借款纠纷:银行诉借款人违约,律师助力维权获法院支持

2026.06.12债权债务5人浏览

陶志胜律师:金融借款纠纷领域的专业守护者
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陶志胜律师。陶志胜律师现任昌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自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全国执业A证以来,他已在法律行业深耕15年,执业证号为1450**********645,服务地区为广西柳州。他身兼多项重要社会与行业职务,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多个领域积累了卓越口碑。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详情
2012年3月27日,原告A银行与被告B2及借款人某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B2及借款人某某提供68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为120个月,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被告B2以其位于某某路**号现代收获大厦单元16 - 6号房产、借款人某某以其位于某某市党校院内栋*单元3 - 1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680000元贷款。

然而,在借款期间,被告B2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多次出现拖欠情况,从2016年5月1日起再未归还过本息。截至2017年9月1日,被告B2尚欠贷款本金468372.34元及利息。借款人某某已于2016年7月5日病逝,被告B1系其前妻,被告张某某1(化名)系其法定继承人。

诉讼过程与争议焦点
2017年6月1日,原告A银行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判令被告B2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93192.05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3293.64元、判令被告B1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判令被告张某某1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陶志胜律师及史力菘律师接受原告A银行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B2、B1认可原告诉请,但被告张某某1辩称其仅为继承人且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成为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结果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B2多次逾期不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原告依约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合同于2017年7月11日解除。法院支持原告关于偿还贷款本金468372.34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3293.64元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原告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被告B1的责任,法院查明其并非本案借款人或抵押人,且与借款人某某已于1989年调解离婚,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张某某1的责任,法院认为其仅为继承人,本案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被告B2向原告支付本金468372.34元及利息、律师费23293.64元,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65元由被告B2承担。

案例意义与律师价值
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复杂的金融法律关系,还包含了继承、担保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陶志胜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代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原告A银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原告A银行的主要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成功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陶志胜律师在金融借款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他始终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服务理念,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无论是在金融借款纠纷,还是其他法律领域,陶志胜律师都以其卓越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了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