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开庭结束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交证据,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核心分析:正常情况下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以保障对方当事人质证权利及诉讼程序公正有序进行。但如果属于提供反驳证据或对已提供证据瑕疵补正等情况,法院可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允许提交。实务建议:若有新证据想提交,首先判断是否符合上述可再次提交的情形。若符合,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再次确定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收集证据时应注重及时性和关联性,避免错过举证期限。若错过正常举证期限又不符合特殊情形,需有合理说明为何逾期提交,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