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应诉管辖是指本法院本来没有管辖权,但被告对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律依据: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应诉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核心分析:移送管辖是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目的是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原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且需符合法定程序。应诉管辖基于被告行为产生,被告不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需注意排除级别和专属管辖限制。实务建议:对于移送管辖,原受理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及时移送,移送时要确保手续完备。对于应诉管辖,被告决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时要谨慎考虑,一旦应诉答辩可能丧失提出异议权利。原告也需关注被告是否提出异议,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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