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北京秦广杰律师击破被告停业抗辩,查实店铺存续侵权行为持续属实

北京秦广杰律师击破被告停业抗辩,查实店铺存续侵权行为持续属实

2026.06.024人浏览

秦广杰律师,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领域的中流砥柱。拥有16年丰富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101201010306830,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商标、专利、著作权、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方向。在知识产权这片复杂的领域中,秦广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且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例聚焦:卖“某某某”海苔也算侵权?这家公司被判赔30万!
案件概况
知名食品企业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经韩国株式会社某某某授权,拥有第30类“某某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巧克力、饼干、糖果、蛋糕等)的使用权及维权权利。该公司发现,江苏KW食品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某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海苔、炒货等商品上,突出使用“某某某”“江苏某某某”字样,并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淘宝网店进行宣传和销售。同时,个体经营者陆某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平台方未及时删除侵权链接。于是,某某某公司将KW公司、陆某、淘宝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是否构成重复诉讼:KW公司辩称,其已在辽宁沈阳法院因类似行为被某某某公司起诉并判决赔偿20万元,本案属于重复诉讼。但法院认定,两案侵权主体、侵权事实(本案涉及网络销售及宣传)、侵权时间不完全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
-KW公司是否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KW公司在其海苔等商品及网站上使用“某某某”字样,虽其曾将“某某某”作为企业字号,但突出使用在非核定商品(海苔等)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淘宝公司接到诉讼后已断开相关链接,且平台难以对海量信息实时审查。法院认定不构成帮助侵权,但有义务删除侵权信息。
-陆某是否应承担责任:陆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其销售行为已停止。法院认定不再判令其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海民初字第140号判决如下:KW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宣传活动中使用“某某某”字样;淘宝公司立即删除淘宝网上的涉案侵权信息;KW公司赔偿某某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某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对陆某的索赔及合理费用)。
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
本案原告某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广杰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证据组织全面:通过多份公证书固定了KW公司官方网站、淘宝店铺、商品包装等侵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策略清晰:成功论证本案不属重复诉讼,区分了与前案的不同侵权事实(网络销售)。
-主张合理:虽主张100万元赔偿,但法院结合侵权情节、持续时间等酌情判赔30万元,律师的举证和论述为法院裁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应对被告抗辩有力:针对KW公司“已停业”“已在前案处理”等抗辩,律师指出其侵权仍在持续、淘宝店铺并未真正关闭,获得法院采纳。
律师建议与意见(结合本案情况)
对权利人(企业)的建议
-及时固定证据:发现侵权后,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取证,保存网页、商品、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多维度维权:不仅要针对生产者,还可追究销售者、平台方的责任;即使前案胜诉,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仍可另行起诉。
-明确赔偿依据:尽量提交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证据,否则法院只能酌情判赔,可能低于预期。
对经营者的警示
-企业名称≠商标权:即使曾合法注册“某某某”作为企业字号,也不能在商品上突出使用,更不能用于非核定商品类别。
-变更名称后仍需停止使用:KW公司虽已更名,但此前行为仍被追究,说明侵权不因更名而豁免。
-网络销售同样侵权:在官网、淘宝店等线上渠道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销售,同样构成商标侵权。
对网络平台方的提示
-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否则可能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平台虽不承担主动审查全部信息的义务,但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是法定义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