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虎律师,现就职于山西华炬(长治)律师事务所,拥有三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1404202310591138,主要服务地区为长治。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张飞虎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以及重大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崭露头角。案例聚焦:温某柏受贿案的关键辩护案件详情本案被告人温某某,曾担任某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在长达17年的时间里,即2006年12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在担任某某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等岗位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道路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万元人民币。2023年11月,温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某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随后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办案过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温某某家属委托了张飞虎及其他律师担任辩护人。张飞虎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会见被告人并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经全面分析案情,他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在尊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着重挖掘并论证自首情节。通过比对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笔录,张飞虎律师发现温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多起监察机关立案时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以自首论”的法律要件。庭审中,张飞虎律师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及朋友已代为全额退缴125万元赃款,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无主动索贿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针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进行了有效沟通,为判决结果奠定基础。判决结果山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张飞虎律师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但因其到案后如实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罪行,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赃款,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律师点评:细节决定成败张飞虎律师表示,本案是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受贿金额125万元属“数额巨大”量刑档次,司法实践中基准刑通常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能定格在起点刑三年,关键在于成功认定“自首”情节。辩护工作核心在于精准把控细节,深入挖掘到案过程,以监察机关未掌握事实为突破口,争取到法定从轻情节,既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又体现刑法“宽严相济”原则。同时提醒公众,法律严惩腐败犯罪,也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涉案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准确运用法律制度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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