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经典案例详情案件描述张某入职某煤化工公司后从事烧炉调火工作。工作中,他被炉内喷出的火烧伤右足,跌倒后又烫伤右肘,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并确认劳动关系解除。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伤残鉴定存疑,不应按十级伤残支付待遇,且认为张某受伤后已自行离职,仅愿支付0.5个月经济补偿金。裁判结果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于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解除,判令公司支付张某各项费用合计137000余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承担。办案过程1.前置维权阶段:张某受伤后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其主要诉求。2.诉讼应诉阶段: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张艳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参与庭审。3.举证质证阶段:公司质疑伤残鉴定合法性及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张艳律师提交证据证实工伤事实、伤残鉴定有效性及劳动关系存续情况,并对公司证据逐一质证。4.法院审查阶段:法院采信张某方全部证据,仅认可公司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驳回公司重新鉴定、中止审理申请。5.法院判决阶段: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律师观点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具有法定效力,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无证据证明鉴定违法,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合法有效。2.工伤事实认定应结合实际,虽工伤认定书中初载受伤部位为右足,但结合实际情况,右肘烧伤亦为工伤所致。3.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经济补偿金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仅愿支付0.5个月经济补偿金无依据。张艳律师提醒,劳动者工伤后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留存相关材料,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除了这个经典案例,张艳律师还办理过其他多起案件。比如在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仲裁委缺席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的案件中,胡某因工坠落致九级伤残,用人单位拒配合赔偿且仲裁庭审无故缺席,最终仲裁委缺席裁决支持胡某核心诉求。还有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工伤待遇及拖欠工资的案件,马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不赔付,仲裁庭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后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待遇及拖欠工资。张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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