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合同纠纷二审逆转:邬玉琼律师成功维权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跨省交易的合同纠纷处理起来更是棘手。沈阳地区的邬玉琼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成功为沈阳某造纸企业逆转了一起跨省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利局面。邬玉琼律师:专业背景与实力邬玉琼律师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服务地区主要为沈阳,其办公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街同方大厦B座6层。多年来,她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千里下单遇波折,一审判决不利2024年10月,沈阳某造纸企业(化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广东某智能装备公司(化名)订购了一台价值42万元的自动分叠擦手纸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沈阳公司支付10万元订金,并提供压花花纹图案后,广东公司应在45天内完成交货。沈阳公司依约支付订金,并于2024年10月25日提供了明确的压花花纹图案。然而,广东公司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启动生产,未在约定的2024年12月27日前交付设备。多次催促无果后,沈阳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返还订金并赔偿损失。但广东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声称沈阳公司“默认”了延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后续的技术沟通构成对交货时间的变更,认定广东公司未违约,仅判决其返还订金及少量利息,驳回了沈阳公司关于违约金、律师费等核心诉求。精准办案,二审成功翻盘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沈阳公司委托邬玉琼律师代理二审上诉。邬玉琼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对案件进行全面复盘。-梳理微信记录,还原履约真相:邬玉琼律师发现案件关键在于交货起算时间的认定。她带领团队梳理双方负责人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固化证据,还原事实。2024年10月25日沈阳公司发送花型图案,11月12日最后确认压花图案定稿,此时合同约定的“交货起算”条件已满足。后续所谓“技术沟通”,是广东公司自身管理不善未及时生产,在交货期临近才索要尺寸参数,沈阳公司的配合是善意协助,并非同意变更交货期限。-制定上诉策略,直击一审漏洞:在二审中,邬玉琼律师指出一审的两大错误。一是混淆概念,一审将“确定压花花纹图案”与“压花辊尺寸沟通”混为一谈,沈阳公司提供图案即完成义务,根据图案进行工艺设计等是广东公司的合同义务,一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是违背公平,聊天记录显示广东公司负责人承认未按期组织生产,有明显主观恶意,一审却免除其违约责任,有违公平正义。-主张维权损失:邬玉琼律师依据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维权费用”的约定,整理沈阳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差旅费2497.7元、保函保单费800元等证据,要求广东公司全额承担。二审改判,维权完胜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邬玉琼律师的上诉意见。法院指出最迟在2024年11月13日沈阳公司已确定压花花纹图案,符合交货日期起算条件,广东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完成交货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一审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关于驳回违约金、律师费等的判项,判决广东公司向沈阳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承担律师费20000元及保函保单费800元,诉讼费、保全费等也主要由广东公司承担。这一结果让沈阳公司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还赢得了维权成本。律师观点,启示企业邬玉琼律师针对本案总结出一些法律观点,值得企业在商业交往中借鉴。-区分“确定图案”与“技术沟通”:在定制设备合同中,买方提出明确需求后,后续的善意技术沟通不应等同于对交货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变更。专业厂家不能将自身问题归责于买方的配合,法院应严格区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履行的协助”。-支持维权费用约定: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金额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以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促使其诚信履约。-专业律师打破地域偏见:本案一审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存在偏袒本地企业的情况。邬玉琼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庭审表现,打破地域偏见,让二审法院回归案件事实与法律本身。对于沈阳及东北地区的企业来说,选择像邬玉琼律师这样经验丰富、敢于攻坚的本地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在商业合同纠纷频发的当下,邬玉琼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企业成功维权,给众多企业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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