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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许晓彤律师:口头房屋买卖二审维权,成功确权过户房产

2026.05.26房产纠纷10人浏览

在房产交易领域,口头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合肥许晓彤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成功处理了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争议案件,助力被上诉人二审维持胜诉,实现了房屋产权的确权过户,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范例。
案情回顾:姻亲间的房产纠葛
2012年,上诉人赵某及其母亲钱某因认购单位福利优惠房资金不足,与姻亲孙某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某市万象公馆16幢1304室房屋出卖给孙某。孙某依约分多次转账共计59.25万元,转账时明确备注“房款”等内容。赵某、钱某收到款项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4年,房屋备案至赵某及其女儿李某名下。2018年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赵某将钥匙交付孙某,孙某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然而,孙某多次要求办理过户遭拒,赵某、钱某主张款项为借款,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孙某遂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过户诉求,赵某、钱某、李某不服上诉。
应诉难点重重:证据与法律的较量
1.举证口头协议成立困难: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上诉人否认买卖合意,被上诉人需通过银行转账记录、中间人证言、录音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口头合同成立,举证难度极大。
2.录音证据效力之争:被上诉人提交的关键录音证据,上诉人主张系非法证据且未当庭质证,质疑程序违法,试图否定该证据作为认定买卖合意的核心依据。
3.借款主张与重复起诉争议:上诉人援引生效判决中对部分转账的认定主张款项为借款,同时认为本案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要求驳回被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需同时反驳这两个异议。
4.过户主体障碍:房屋备案登记在赵某与未成年女儿李某名下,上诉人主张李某未参与买卖合意不应承担过户义务,需明确该买卖行为对李某具有约束力。
5.新证据抗辩实际占有事实: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物业费水电费缴纳单据,主张房屋由其实际占有使用,试图推翻被上诉人实际占有房屋的关键事实。
代理思路清晰:多管齐下维护权益
1.构建证据链:以银行转账记录、上诉人支付开发商房款的时间衔接、中间人证言、录音证据为核心,形成完整证据链,强化口头合同的合法性。
2.反驳录音证据异议:明确录音证据系合法取得且经当庭质证,提交完整文本及原始载体,证明录音内容完整,上诉人认可“款项为购房款”“同意过户”。
3.否定借款主张及重复起诉异议:指出转账备注为“房款”与借款性质不符,上诉人未提交借款凭证,且本案诉讼请求与前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4.明确过户义务主体:主张赵某作为李某法定代理人,在处置房屋权利时行为对李某具有约束力,且李某未实际出资,该买卖行为对其具有约束力,应配合过户。
5.反驳新证据巩固实际占有事实:指出上诉人提交的缴费单据存在问题,不能证明长期实际占有,提交被上诉人实际居住的视频、照片、装修凭证等证据,巩固实际占有事实。
6.强调合同履行主张继续履行:案涉房屋已具备办理初始产权登记条件,被上诉人已全额付款并实际占有多年,上诉人拒不配合过户构成违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开发商应协助办理初始登记。
胜诉结果圆满:正义终得伸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信了代理律师的应诉意见及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24元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成功实现房屋产权确权及过户,案件取得圆满胜诉结果。
律师点评:为同类纠纷提供指引
本案是典型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许晓彤律师通过精准举证和针对性抗辩实现二审维持胜诉,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律师指出,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需完整证据链,房屋买卖等重大财产交易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特殊情况采用口头形式需及时固定证据。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具有直接证明力,涉及未成年人财产权益交易,法定代理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实际占有是合同履行关键表征,重复起诉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亲属间交易更应明确权利义务,避免纠纷。许晓彤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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