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帅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拥有12年执业经验,现任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乡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卫辉市政协委员、新乡市优秀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业务功底、敏锐的思维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等领域取得了卓越成绩,为众多委托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刘玉帅律师在执业中始终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注重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个人业务水平。他擅长处理复杂疑难案件,面对各种法律困局,总能以多元的思路和坚定的信念攻坚破局。下面通过真实案例,看看刘玉帅律师是如何展现他的专业能力的。在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化名“A公司”)承接了某大型建设集团(化名“B集团”)在某省会城市一重点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竣工后,B集团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及“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累计拖欠金额达300余万元。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刘玉帅律师提起诉讼。刘玉帅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技术事实还原+法律精准定性”的策略。他调取了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证明涉案工程已通过阶段性验收,且B集团已投入使用,依据司法解释,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针对B集团主张的工期延误罚款,刘律师通过梳理施工日志及监理会议纪要,证实延误主要源于B集团甲供材不到位及设计变更,责任完全在于总包方。庭审中,对方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试图拖延诉讼,刘律师当庭援引最高院相关判例,指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的法律后果,成功说服法官驳回鉴定申请,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刘玉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B集团擅自使用工程,无权再以质量问题抗辩;同时认定工期延误系B集团原因造成。判决B集团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0余万元,并驳回B集团的反诉请求。A公司负责人对刘律师的专业能力赞不绝口,称他抓住了对方“已投入使用”这一致命漏洞,帮公司要回了血汗钱。还有一起涉及某银行与两家纺织企业之间的债权追索案件,原告银行主张,债务人A公司无力清偿欠款,而关联B公司在人员、业务及财务上与A公司存在严重混同,故诉请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初步倾向于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迹象。刘玉帅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梳理了两家公司近五年的工商档案、股东会记录及财务审计报告。庭审中,他紧扣《公司法》关于法人独立地位的立法精神,指出两公司虽属同一行业,但经营范围各有侧重,客户群体不完全重合;虽有部分高管交叉,但决策流程独立,不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实质控制;最关键的是,双方资金往来均有合同依据及合规票据,系正常商业拆借而非财产混同。经过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刘玉帅律师的观点最终获得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公司丧失独立人格,驳回了原告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部诉请。这一案例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巨额损失,更为类似的企业集团内部治理划清了法律红线。刘玉帅律师凭借12年的执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他敢于攻坚破局,以多元的思路和严谨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始终坚持公平正义,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相信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刘玉帅律师将继续发挥他的专业优势,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刘玉帅,男,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7201510239282,服务地区为河南新乡,联系地址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东段星海中心18楼。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等领域,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卫辉市政协委员、新乡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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