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帅律师是河南新乡法律界一位心怀善意的资深法律人,拥有12年执业经验。他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让他业务功底扎实。现执业于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不仅是律所的合伙人,还担任新乡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委员会副主任、卫辉市政协委员,荣获新乡市优秀律师的称号。在12年的执业生涯中,他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建筑房地产等领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始终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筑工程领域,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化名“A公司”)承接了某大型建设集团(化名“B集团”)在某省会城市一重点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竣工后,B集团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及“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累计拖欠金额达300余万元。A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委托刘玉帅律师提起诉讼。刘玉帅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证据整理,而是制定了“技术事实还原+法律精准定性”的策略。他调取了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证明涉案工程已通过阶段性验收,且B集团已投入使用,依据司法解释,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再以质量问题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针对B集团主张的工期延误罚款,刘律师通过梳理施工日志及监理会议纪要,证实延误主要源于B集团甲供材不到位及设计变更,责任完全在于总包方。庭审中,对方申请工程质量鉴定试图拖延诉讼,刘律师当庭援引最高院相关判例,指出“擅自使用视为合格”的法律后果,成功说服法官驳回鉴定申请,极大缩短了诉讼周期。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刘玉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B集团擅自使用工程,无权再以质量问题抗辩;同时认定工期延误系B集团原因造成。判决B集团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共计320余万元,并驳回B集团的反诉请求。拿到判决书后,A公司负责人表示:“刘律师不仅专业功底深厚,而且非常敏锐地抓住了对方‘已投入使用’这一致命漏洞,帮我们要回了血汗钱。”在公司合规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一起涉及某银行与两家纺织企业之间的债权追索案件中,原告银行主张,债务人A公司无力清偿欠款,而关联B公司在人员、业务及财务上与A公司存在严重混同,故诉请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初步倾向于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迹象。刘玉帅律师接手案件后,深入梳理了两家公司近五年的工商档案、股东会记录及财务审计报告。庭审中,他紧扣《公司法》关于法人独立地位的立法精神,指出两公司虽属同一行业,但经营范围各有侧重,客户群体不完全重合;虽有部分高管交叉,但决策流程独立,不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实质控制;最关键的是,双方资金往来均有合同依据及合规票据,系正常商业拆借而非财产混同。经过多轮激烈的法庭辩论,刘玉帅律师的观点最终获得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公司丧失独立人格,驳回了原告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部诉请。这一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数百万元的巨额损失,更为类似的企业集团内部治理划清了法律红线。刘玉帅律师用他的专业和真诚,为委托人排忧解难。他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始终以当事人的需求为出发点,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他体恤民情,在执业过程中,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解释法律问题,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他真诚靠谱,对待案件认真负责,不推诿、不敷衍,用实际行动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他用心解忧,凭借扎实的业务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刘玉帅律师,执业证号为14107201510239282,服务地区为河南新乡。联系地址位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东段星海中心18楼。他将继续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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