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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用司法解释,击破“发票+付款”虚假证据链助企业胜诉

2026.05.19综合6人浏览

委托朱如华律师之前,A集团对于一场关于材料款的诉讼纠纷有着自己的理解和处理方式。A集团认为,他们与原告B公司之间并未发生真实、完整的买卖关系。这份《材料购销合同》是因案外人李某(实际施工人)挂靠A集团承接项目,为满足开票走账需要而签订的,原告并未实际向A集团交付对应货物。
然而,B公司却声称自2021年12月起,已累计向A集团供货2324万余元,A集团仅支付2158万余元,尚欠1,653,870.85元未付,且已开具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集团也已全部抵扣。A集团起初想自行与B公司沟通解决,试图说明合同的真实情况,但B公司坚持认为有合同、有发票、有部分付款,交易就是真实存在的,A集团应该支付剩余款项。A集团对此十分困惑,不明白为什么B公司会无视合同的真实目的,仅仅依据发票和部分付款就要求他们支付剩余货款。
朱如华律师介入后,从法律角度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他没有局限于“是否付款”的表面争议,而是从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这一根本性问题入手。朱如华律师指出,案涉《材料购销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而该合同仅有公司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形式上未满足生效条件。这是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方面进行的分析,与A集团之前单纯从交易真实性的角度考虑有所不同。
在证据方面,原告的核心证据是“已开全额发票+被告已部分付款+发票已抵扣”。朱如华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指出:“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并强调发票可以虚开、多开,付款可能是代付或走账,不能单独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这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原告证据的有效性进行质疑,与A集团之前没有从法律条文层面分析证据的情况不同。这种不同源于朱如华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案件,抓住关键问题。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朱如华律师的策略逐步发挥作用,A集团的认知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庭审中,朱如华律师反复追问原告是否有送货单、签收单、入库单、结算单等实质性交货凭证。原告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送货单应该有,但保管不是很全面”、“送货单、收货单是不全的”。这一情况让A集团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原告在证据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而且,朱如华律师向法庭披露,原告实际是与案外人李某合作,货物由李某组织,A集团仅是配合走账。审判员当庭电话联系李某,其承认完整送货单掌握在其工作人员赵某手中。这进一步印证了A集团之前认为的他们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完整的货物交付关系。A集团原本可能只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没有真实交易,但通过朱如华律师的调查和庭审中的证据呈现,他们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立场,并且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最终,在证据链条明显断裂、虚假诉讼风险上升的背景下,原告自知无法证明“已向A集团交付165万元货物”,为避免败诉判决及可能的制裁,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843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A集团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成功避免了16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很多法律问题和人们想象的不一样。在这起案件中,B公司错误地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开了发票、收了部分款,就能推定交易真实存在,进而起诉追讨余款,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个懂行的人帮忙看清问题,结果完全不同。朱如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抓住了“合同履行之根本——货物是否真实交付”这一核心事实,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击穿了“发票+付款”的虚假证据链,最终帮助A集团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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