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捍卫公平与正义的战斗。邬玉琼律师,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领域。她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下面为大家分享她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案情回顾:员工权益受侵害原告孙某(化名)于2007年11月15日入职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质检部副经理,月工资5500元。2021年9月,孙某与某某公司、沈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代为缴纳社保,但劳动关系仍与金德公司建立。2024年9月1日,某某公司通知孙某放假,此后孙某未再上班。某某公司拖欠孙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并自2024年10月起停止缴纳社保。孙某于2024年11月30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孙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未被受理,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拖欠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庭审交锋:争议焦点凸显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琼律师到庭,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争议焦点为:原告与二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工资等;某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孙某主张:其2007年入职金德公司,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代缴社保并发放工资,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某某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孙某工作17.5年,从未休过年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应赔偿失业金损失。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其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书面答辩称: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原告离职前月工资3500元,且原告已签署结算声明无遗留纠纷。法院审理:真相水落石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入职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与金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明确原告与某某公司无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通知原告放假,此后未支付10月、11月工资。原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实发工资多为5500元。某某公司未举证原告已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判决结果:权益得以维护法院认定:原告与某某公司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某某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6,250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47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1月工资2,940元(按停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驳回原告其她诉讼请求(失业金损失暂不审理,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未支持,对某某公司的诉请被驳回);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不仅为孙某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体现了邬玉琼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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