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次对公平正义的追寻,邬玉琼律师便是在这条道路上不断前行的法律人。她是沈阳邬玉琼律师,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5年执业经验,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领域。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入职多年遭辞退,权益诉求引纷争原告宋某(化名)于2007年9月入职被告某铝塑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然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16日,公司以宋某业绩不达标为由将其口头辞退,并踢出工作群,停止安排工作。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281.53元。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及失业保险金损失等。但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年休假工资,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存分歧,双方上诉再维权一审法院认定宋某于2009年6月2日入职公司,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2年6月16日。公司未支付2022年6月1日至16日工资2,500元;公司口头辞退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8,659.89元;公司未安排年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4,856.58元;因未缴纳失业保险,应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41,256元。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宋某上诉主张入职时间应为2007年而非2009年;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存在加班事实应予认定。公司则上诉主张劳动关系始于2018年10月;拖欠工资仅1,000元;不存在违法解除;年休假已通过春节多休抵扣;失业保险金损失不属于法院管辖。二审关键证据现,改判保障员工权二审中,宋某提交2007年9月13日专用收款收据,证明其2007年已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虽质疑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二审法院认定该收据真实,结合其她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始于2007年9月,共计14年9个月。关于解除性质,公司未举证提供劳动条件并将宋某踢出工作群,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继续,应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加班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二审法院部分改判,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确认200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6日劳动关系),但实际二审已认定入职时间为2007年9月,此项表述存在矛盾,但判决主文维持,可能系笔误,实际以认定事实为准;维持第二项(支付2022年6月1日至16日工资2,500元);变更第三项经济补偿金为79,222.95元(按14年9个月计算);维持第四项(带薪年休假工资4,856.58元);维持第五项(失业保险金损失41,256元);撤销第六项,驳回双方其她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公司负担。这起案例不仅展现了劳动者在面对权益受损时应积极维权,也体现了邬玉琼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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