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2. 严重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3. 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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