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事故背后的双重胜利:向佳宁律师的卓越辩护之路 案件详情在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向佳宁律师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委托,处理一起因共享电动车逆行引发的事故。原告张某在事故里受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损失总额达160,019.06元。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是石家庄迎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方为山西晋睿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负事故全责的骑车人黄某,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共享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死亡伤残20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向佳宁律师的有力抗辩 合同约定免责向佳宁律师提出依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骑车人因逆行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车辆未承保经核查公司内部承保数据,涉案共享电动车的车架号并未在保单约定的1016台被保险车辆清单之中,即该事故车辆不属于本次保险合同的保障标的,据此主张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赔付责任。 判决结果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向佳宁律师的第二个核心抗辩理由。法院采信了向佳宁律师提交的保单、车架号明细表及内部系统录屏等证据,认定涉案车辆的车架号确未出现在保单约定的被保险车辆清单中,所以涉案车辆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承保标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法院已基于车辆未承保这一事实作出了免责判决,故未再对“骑车人逆行则保险人免责”这一格式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及其法律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由骑车人黄某个人向原告张某支付扣除其已垫付费用后的赔偿款156,751.8元,并驳回了原告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心得 构建双重防御策略向律师在答辩中同时提出了“合同免责条款抗辩”(逆行免责)和“保险合同关系不成立抗辩”(车辆未承保)。这种“实体 + 程序”的双重防御策略,为法庭提供了多个支持保险公司主张的路径,增强了抗辩的成功率。 以证据锁定胜利“车辆未承保”是本案决定性的一环。向佳宁律师成功调取并组织了保单、内部承保清单、系统录屏等系列证据,形成了闭合、清晰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车辆不在保障范围内。这一证据优势使法庭无需纠缠于复杂的实体争议,直接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前提。 策略优先级的重要性尽管“逆行免责”的抗辩有法律依据,但“未承保”抗辩在证据上更直接确凿,法律关系更清晰。法院采纳此理由,印证了优先使用证据扎实、法律关系明确的抗辩点,可以避免陷入存在裁量空间的事实争议,以最稳妥方式维护当事人利益。向佳宁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堪称卓越。她通过深入梳理案件和准备证据,发现并运用“承保范围”这一关键程序性杠杆,为保险公司避免了赔付责任,也规避了因“免责条款”可能引发的后续上诉风险。她展现了顶尖诉讼律师基于全面事实和法律关系,主动构建有利裁判逻辑和证据体系,驾驭诉讼走向胜利的核心价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