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事诉讼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核心分析: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是基于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的一般原则。被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方,让其承担执行费符合公平合理的要求。权利义务方面,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无需承担执行费,被执行人有义务缴纳执行费以确保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关键构成要件是明确被执行人身份以及执行程序启动是基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务建议:在执行程序开始时,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明确告知其应承担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无需专门关注执行费的缴纳问题。若被执行人对执行费承担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但需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执行费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执行标的等情况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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