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法庭调查是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在多种情况下会启动。通常在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有需要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时,法庭会启动法庭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核心分析:当事人陈述是法庭调查的起点,双方可阐述案件事实及观点。证人证言需经过法定程序出示,以证明案件事实。各类证据的出示要遵循法定顺序,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也作为法庭调查的重要内容,确保案件事实准确查明。实务建议:当事人应提前整理好相关证据,按照法庭要求的顺序准备出示。对于证人证言,要提前与证人沟通,确保证人能够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认真听取对方陈述和证据出示,及时提出异议和补充证据。如果对鉴定意见有疑问,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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