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平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本科,有十多年中学语文教师经历,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24年来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在“半年内两度工伤十级伤残,用人单位迟缴社保自担责”这一案例中,侯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劳动者维权。案件详情:半年两度工伤,社保“空窗”引纠纷2024年6月,罗某(化名)入职海宁某某有限公司担任上轴工。然而,他的工作历程却充满了意外与坎坷。同年7月17日,罗某(化名)在车间运送布料时,左脚不幸被拉车压伤,随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祸不单行,同年12月11日,他在同一岗位工作时,右脚再次被压伤,同样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十级伤残。更为关键的是,公司自2024年8月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导致第一次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处于“空窗期”。2025年3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罗某(化名)委托侯玉平律师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7万余元。办案过程:围绕核心争议,精准出击维权侯玉平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明确了两个核心争议点,即工资是否足额支付以及两次工伤待遇如何计算。为了有力地支持罗某(化名)的诉求,律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他收集了工资发放记录、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停工留薪期证明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公司未足额支付2025年3月工资,并且在第一次工伤发生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在庭审过程中,公司提出了一系列抗辩主张。公司主张第二次工伤待遇应以社保核定基数为准,并试图否定第二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时长。面对公司的抗辩,侯律师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坚定地主张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按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对于公司质疑的第二次伤情,侯律师强调医疗机构出具的3个月建休单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单方提供的DR报告不能否定停工留薪的必要性。判决结果:仲裁委采纳意见,劳动者获赔十万余元经过审理,仲裁委采纳了侯玉平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并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公司需支付罗某(化名)2025年3月13日至23日工资3117元,同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0,228.99元。其中,第一次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0,124.2元,两次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3,23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按2024年浙江省月平均工资8432.83元为基数计算)。第二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因公司已参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案例启示:社保缴纳需及时,工伤待遇可主张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自身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在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单位自行承担,其成本远高于社保缴费。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发生工伤后,要注意保存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工资流水等证据。同时,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可按照最高伤残等级合并计发,且计算基数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不因工资高低而影响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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