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利“卡”在品牌方,二级经销商向一级追偿为何败诉? 一、案情回放北京某生物医药公司作为二级经销商,与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长期合作,负责销售惠氏品牌的保健品。在 2020 年,双方通过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沟通返利政策,明确约定北京公司在完成一定采购额后,可获得 12%的季度返利。当年 7 月、8 月,北京公司顺利完成采购并支付了货款,总计 66 万余元。按照约定的返利政策计算,北京公司应获得返利约 17.6 万元。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品牌方惠氏公司以数据问题及合同未签署完成为由,拒绝向上海公司核销这笔返利。北京公司因此陷入困境,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返利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经过一审时,北京公司坚定地认为,自己已经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返利政策清晰明确,上海公司理应先行支付返利,之后再由上海公司自行向品牌方追偿。而上海公司则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辩称返利政策是由品牌方制定并调整的,在 2020 年下半年已经明确规定返利需经品牌方核销之后才能支付。上海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如实向品牌方申报了相关情况,但由于品牌方拒绝核销,导致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并且强调自己并没有恶意阻止支付条件成就的行为。惠氏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进一步确认了返利政策确实是由其决定的,同时指出因为数据问题以及合同缺失,所以无法进行核销。一审法院经过审慎的审理后认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返利条款,而且返利政策一直由品牌方主导并不断调整,在商业活动中已经形成了“接受并执行”这样一种商业习惯。到了 2020 年下半年,返利政策明确是以品牌方核销作为前提条件的。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公司存在恶意阻止支付条件成就的情况。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北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公司对此结果不服,选择上诉,然而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三、案件结果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公司自行承担。整个案件的核心要点在于,返利支付的条件尚未达成,并且上海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四、律师点评本案典型地反映出了多层经销体系中返利支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上海公司作为一级经销商,虽然与北京公司存在合作事实,但是返利政策自始至终都是由品牌方主导的,而且品牌方也已经明确告知了政策的变动情况以及支付条件。法院认定“品牌方核销”为支付返利的前提条件,这既符合双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习惯,同时也没有发现上海公司存在恶意阻止支付条件成就的情形,所以上海公司不承担支付返利的责任。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本案给广大经销商敲响了警钟。在合作过程中,经销商们一定要高度重视书面合同的签订,要明确返利政策、支付条件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重要内容。特别是当返利依赖于第三方(如品牌方)进行核销时,则更应该明确约定,如果第三方未支付返利,是否仍然需要由一级经销商来承担支付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为“条件未成就”而导致自身权利落空的情况发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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