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辩护显成效,票据纠纷终胜诉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他就是启东吴红权律师,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070,拥有10年的执业经验。吴红权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案件上千件,为人民群众挽回无数损失,得到各界的一致好评。下面让我们走进他代理的一起票据纠纷上诉案件,感受他在法律战场上的风采。 一审受挫,困境中寻转机本案的当事人是常州某工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公司”),其通过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由嘉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签发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28万余元。汇票到期后,常州公司依法提示付款,却遭到拒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常州公司委托吴红权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兴公司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然而,一审法院以常州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票据基于真实交易关系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有预付款条款但实际未支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票据背书转让时间与合同履行时间相隔数月;票据金额与合同金额不完全一致,这些“不合常理”的情况否定了交易的真实性。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吴红权律师没有丝毫气馁。他与当事人深入沟通,细致地梳理交易背景与商业惯例。他敏锐地发现,一审判决机械地比对合同文本与个别履行细节,忽视了商事交易的复杂性与灵活性,对《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与持票人权利保护的精神理解存在偏差。在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吴红权律师果断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决心在二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判决。 二审出击,精准辩护显实力在二审阶段,吴红权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常州公司与其前手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精心组织上诉理由与证据。他首先强调票据权利的连续性,向法庭明确指出,我方当事人系通过连续背书合法取得案涉汇票,根据《票据法》规定,应以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在票据经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以基础关系不真实进行抗辩,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针对一审法院的质疑,吴红权律师全面阐释交易真实性。对于预付款与交易惯例,他主张合同预付款条款在实际履行中经双方合意变更,属于常见的商业实践,并有双方长期合作、滚动结算的交易习惯作为佐证,不能因未严格按合同文本支付预付款即否定整个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付款时间,他强调商业实践中货款支付周期受多种因素影响,延期支付属于常态,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其交付时间与货物交付、发票开具时间存在一定间隔完全符合商业逻辑。对于金额差异,他阐明双方存在长期多笔业务往来,案涉票据仅是用于结算部分款项,票据金额与单笔合同金额不完全一致具有合理性,并通过提交历史交易记录加以印证。同时,吴红权律师明晰法律适用,准确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强调在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一般不得以基础关系事由对抗合法持票人。 终审胜诉,正义终得伸张二审法院合议庭采纳了吴红权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常州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取得汇票,享有票据权利。其提交的《灯具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对于票据金额、付款时间等细节问题,常州公司已作出合理解释,而嘉兴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证。一审法院以基础关系细节存疑为由否定持票人权利,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嘉兴公司向常州公司支付全部票据款28万余元及自到期日起的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嘉兴公司负担。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常州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吴红权律师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他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不懈的努力,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赢得公正的结果。相信在未来,吴红权律师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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