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助力,化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法律的广阔领域中,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罗海华律师。他1976年10月16日出生,籍贯湖南湘乡,1996年定居广西柳州,毕业于广西大学法律本科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现为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502200810731247,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耕法律领域近二十载。罗海华律师主攻离婚、交通事故索赔、刑事辩护、借贷债务纠纷、房产及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秉持“亲力亲为办实事”的理念,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两千余起。下面为大家讲述他办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缘起:工程款结算起纷争2023年6月,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2)作为总承包单位承接了位于广西 -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1号的xxxx中心一期工程,随后将鞋厂精装修工程分包给广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1)施工。同年7月6日,B1与广西xx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签订了《xxxx项目铝格栅、铝扣板、铝单板专业分包合同》,把铝格栅、铝扣板、铝单板专业工程分包给A施工,合同暂定总价120.3858万元,采用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承包。合同签订后,A依约进场施工。然而,2023年8月,B1以A进场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为由发出停工整改通知,A随后进行了材料更换和整改。2024年1月3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于2024年7月3日交付使用。施工期间,B1向A支付了工程款30万元。但之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上产生了巨大争议。A主张已完成工程价款106.535594万元,而B1仅认可39.267106万元,差距较大。 对簿公堂:律师积极抗辩2025年2月6日,A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1支付拖欠工程款76.535594万元及利息,并要求B2在尚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B1委托罗海华律师出庭应诉。罗海华律师经过仔细核实,提出了以下抗辩意见:经核实,A实际仅完成33.669611万元工作量,B1已支付37万元工程款,已超出所做工作范围;A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整改,部分工程并非A完成;A主张的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部分抗辩获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B1将工程再次分包给A,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不过,鉴于A施工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A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关于工程价款,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核对情况,对双方无争议的18.40453万元予以确认;对争议部分,法院认定铝格栅吊顶、铝格栅隔断应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不支持A主张的工艺变更导致单价调整;铝格栅吊顶收边属于常规施工内容,不予单独计价;八角楼工程按材料单价80元、人工费单价12.5元酌情认定;大楼梯区域人工费按5人计算;样板间二次安装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综上,认定B1应向A支付的工程价款为46.912071万元。关于已付款项,法院认定B1已付30.5万元,B1主张另行支付陆海军的6.5万元劳务费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B1尚欠A工程款16.412071万元。关于利息,法院认定从2024年7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B2的责任,法院认定B2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且A无证据证明B2尚欠B1工程款,故B2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1支付A工程价款16.412071万元及利息;A向B1提供金额为6.91207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85万元、保全费0.446267万元,由A负担1.262323万元,B1负担0.352444万元。罗海华律师代理的B1部分抗辩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成功将A主张的76万余元工程款降至16万余元。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罗海华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也再次证明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专业律师的重要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