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的法律考量与公正裁决在医疗领域,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例背后都涉及复杂的法律与医学问题。苏娟律师,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15年,执业证号为1321**********692,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擅长民商事处理,涵盖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领域。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还荣获2015年泰州市“十二五”期间十佳法律援助工作者等荣誉。下面让我们聚焦她办理的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案件缘起:手术之后的意外状况朱某(化名)因下腰部疼痛伴右下肢放射痛1年余,入住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前,医院告知了手术方式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朱某及家属知情并同意手术。7月,朱某接受了手术,术后进行了抗感染、活血化瘀等治疗。然而,出院后朱某自感腰部疼痛未能缓解,还出现了背部疼痛及全身大面积红色斑疹。经多家医院就诊摄片发现,原手术椎间固定部位右侧椎间弓根螺钉位置偏斜,没有打进椎弓根,而是偏斜于椎体外侧,加之融合栓有约一毫米未达到应到位置。2014年10月,朱某再次入住该医院,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术后、皮肤斑疹待查,皮肌炎可能。由此,双方产生了医疗纠纷。 一审上诉:诉求与争议焦点朱某起诉医院损害赔偿,一审判决后朱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这起案件中,存在多个争议焦点。其一,关于第一次手术医疗费用,朱某主张赔偿,但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虽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二次翻修手术有因果关系,但第一次手术费用是朱某治疗自身疾病所花费的必要合理费用,朱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其二,朱某在医院住院治疗长达400多天,然而2015年2月23日其就已治疗终结,院方多次通知患者本人及家属出院,但朱某迟迟未办理出院手续。对于2015年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2日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朱某自行扩大的损失,且此期间不需要护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护理期限为90天,朱某认为护理期为442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朱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能完全排除为皮肌炎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朱某请求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律师认为该请求属于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公正裁决定纷争经过二审审理,法院综合考虑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在医疗纠纷中的公正适用,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不合理诉求的支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是认定责任的关键依据,法院会根据鉴定意见和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患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应遵循法律规定,合理主张自己的权益,避免自行扩大损失。这起案例为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对于患者而言,要理性对待医疗过程中的问题,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应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苏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再次展现了她作为专业律师的能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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