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案成功辩护:从数额巨大到数额较大的转变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起成功的网络诈骗案辩护案例,看看律师是如何通过专业辩护实现从数额巨大到数额较大的转变。 案件初始情况《起诉书》指控李某某诈骗金额为 29 万余元。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李某某,并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案事实方面,认定较为清楚,被告人李某某也认可自己实施诈骗的两起事实。然而,对于诈骗数额,律师通过深入查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研究相关案例,发现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 庭审中的激烈辩论 认定李某某为从犯及正确数额认定1. 李某某实际诈骗金额:李某某自加入该集团至案发,共实施了两起诈骗。第一起是诈骗被害人田 12380 元,另外一起是诈骗被害人李 14380 元,共计 6760 元,且在这两起诈骗中仅获利 40%。2. 离职期间情况:李某某加入该集团后,于 2017 年农历 11 月底至 2018 年阳历 4 月底之间辞职离开去做理发工作。除了李某某自己的供述外,庭审中被告人孙 1 及被告人李 1 皆证实了这一事实。即便对于主犯,中途离开期间他人实施的诈骗金额也不能算至其名下,更何况李某某作为集团底层员工,受上级主管领导和安排,在整个集团中所起作用微乎其微,属于从犯身份。并且其在离开期间从事的是正当的理发工作,未参与实施诈骗。3. 法律依据阐述:《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只有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诈骗金额才为集团诈骗的总金额;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是其参与或指挥期间诈骗的金额;而对于从犯,只对自己实施的诈骗金额负责。李某某作为从犯,只应对自己实施的两起诈骗共 6760 元负责,公诉机关笼统认定首要分子、主犯、部分从犯的诈骗金额皆为该诈骗集团诈骗的总金额 299448 元,显然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类型网络诈骗案例中,认定从犯的诈骗金额也是其参与实施的金额。 李某某的其他从轻处罚情节1. 退赃及交纳罚金:开庭前李某某通过家属全部退脏且预先交纳罚金。2. 个人情况:李某某系在校大专学生,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最终裁判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于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按照其参与或指挥的犯罪认定犯罪金额的意见,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七日,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分析本案证据充分,但在定性方面公诉人和辩护人存在很大分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从犯,共诈骗金额六千多元,公诉机关却指控其诈骗金额为二十九万多,数额差距巨大,量刑也差了一个档次。六千多属于数额较大范围,量刑是三年以下;而二十九万多为数额巨大范围,量刑是三年至十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是理论界的一种说法,不能适用于所有共同犯罪案件,本案中作为从犯的被告人就不能适用该理论。这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重要作用。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符合其实际犯罪情况的量刑结果,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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