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当事人重归正常生活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今天,让我们走进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看看律师如何凭借专业与智慧,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使其免于刑事处罚,回归正常生活。 案件背景:办卡“过账”风波起2023年6月,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张某某在介绍朋友阮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结识了名为“范玉莹”的上线。对方表示可帮忙办卡,但要求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用于“过账”。张某某将阮某某的农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了对方。然而,这张银行卡随后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流入金额合计98万余元。仅仅两天后,阮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某得知后,主动陪同其到案配合调查。 争议焦点:迷雾之中寻真相这起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主观故意认定,张某某究竟是出于办理信用卡赚取居间费的合法目的,还是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次是情节轻重认定,涉案银行卡结算金额达98万余元,张某某本人未获利,且银行卡失控时间极短(仅2天),其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最后是是否应予起诉,张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获谅解、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这些问题犹如重重迷雾,笼罩着案件的走向。 律师策略与代理意见:抽丝剥茧觅生机万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全面阅卷,与张某某深入沟通,制定了以“争取相对不起诉”为核心的辩护策略。从主观层面论证“无犯罪故意”时,万伟律师区分合法目的与犯罪意图,指出张某某本意是赚取居间介绍费,与各方素不相识,交集仅限于办卡需求。同时,结合其职业特性分析认知能力,因张某某长期从事贷款中介业务,为办贷款收取客户银行卡是常见操作,其难以意识到行为涉刑,并援引聊天记录证明其已尽谨慎注意义务。此外,万伟律师区分故意与过失,认为即便张某某有侥幸心理,过错也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在客观层面论证“情节显著轻微”时,强调银行卡失控时间短、后果轻,流入金额虽多,但张某某控制时间极短,未造成严重实际后果。同时突出未获利,张某某及阮某某均未从中获利,与典型帮信犯罪有本质区别。万伟律师还全面梳理从宽情节,提出不起诉法律意见。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获谅解,主动赔偿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认罪悔罪诚恳,无再犯可能。此外,还从人道主义考量,说明其家庭情况,妻子刚生育小孩,家庭矛盾突出,若提起公诉将对家庭及幼儿产生严重影响。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正式提出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办案过程:沟通博弈促公正在审查起诉阶段,万伟律师等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或应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同时,积极引导张某某完成退赔、取得谅解等工作,并就认罪认罚问题与检察院沟通。检察官在仔细审查和权衡后,认可了辩护人的核心观点。 案件结果:拨开云雾见青天南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退赔、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理情节,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以免除刑罚为宜。2024年4月28日,在辩护人见证下,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最终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张某某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记录,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专业辩护展范例本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精准把握“主观故意”的辩护空间,深入挖掘当事人多方面因素,论证其主观缺乏犯罪故意,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全面运用“情节轻微”的法定条件,梳理多项从宽情节形成论证体系,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惩戒犯罪行为,又贯彻教育挽救方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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