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信息黄志峰律师是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管理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他是中共党员,还拥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这一专业能力证书。其教育背景十分出色,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他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庭长、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从事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十余年,处置大小案件共计5000余件。辞去公职成为律师后,他已执业6年,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上海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管理层变更背景下劳动合同履行争议案这是一起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甲为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群体,被上诉人乙为XX科技有限公司。因乙公司经营策略调整发生管理层变更,甲认为乙未与其协商一致即变更工作安排及工作对象,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事实变更,自2019年6月24日起采取“只打卡、不提供劳动”的方式表示异议。乙则认为甲虽有考勤记录但拒绝履行劳动义务,构成旷工,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不服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甲遂提起上诉。黄志峰律师受乙公司委托担任二审及一审程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他针对甲方的上诉请求提出系统性抗辩。首先论证公司管理层变更属正常经营需要,不构成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其次指出甲虽有打卡记录但客观上未提供劳动、未履行合同义务,公司认定为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针对甲方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证人王x(化名)的书面证言,提出有力质证意见,指出该证人已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无法证明2019年6月24日之后的工作情况,且证言形式及内容均存在瑕疵,成功促使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单位降薪程序违法致被迫解除案本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甲为劳动者王x(化名),被申请人乙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于2020年3月2日入职乙处,担任供应链研发顾问。2024年1月,乙以公司经营亏损、激发员工积极性为由,依据《员工绩效改革方案》将甲的工资结构进行调整,甲明确拒绝签署补充协议。2024年2月1日起,因甲所在项目撤场,乙先后两次为甲安排新项目,第一次因无项目津贴被甲拒绝,第二次甲表示服从安排但乙最终未予安排,甲此后未再出勤。2024年6月19日,甲以乙“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未依法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甲遂申请仲裁,请求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黄志峰律师接受甲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他精准援引地方性法规,破解用人单位程序瑕疵。针对乙公司主张的民主程序合法性,他精准检索并援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年修正)相关规定,指出乙公司2024年2月2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未达法定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绩效考核制度》无效。此外,他协助甲整理并提交相关证据,完整呈现乙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未合理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链条。最终,仲裁庭采纳甲方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乙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工资差额。销售人员伪造印章严重违纪解除案这是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甲为劳动者王x(化名),于2012年11月1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乙XX(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担任销售岗位。2021年4月26日,乙以甲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违纪事由包括隐瞒虚构项目地址、擅自涂改授权委托书、使用P图伪造的“文件用印申请单”等。甲不服申请仲裁,请求乙支付加班费、销售项目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手机通讯报销费以及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XX(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黄志峰律师接受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他展现了精准的证据组织与制度适用能力。在加班费抗辩中,强调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指出甲提交的邮件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主张,且销售奖金已包含对额外工作时间的补偿性质;在销售奖金抗辩中,清晰区分项目归属主体,指出甲不符合领取条件;在解除合法性抗辩中,系统提交关键证据,证明甲伪造印章行为严重违反《就业规则》,解除程序合法;在损失及通讯费抗辩中,坚持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指出甲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甲的全部仲裁请求。黄志峰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上海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