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张晓美。她1994年通过律师考试,从事律师工作30余年,拥有北京大学本科英语专业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双学历,英语水平达专业八级。她成功办理过无罪辩护、涉外合同纠纷、缓刑、涉黑涉恶、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尤其在近几年成功处理了数起拆迁案,还在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等案件中获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她现执业于黑龙江北盛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齐齐哈尔。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缘起:挖掘机欠款纠纷2018年9月3日,哈尔滨XX公司与被告阚XX(化名)、陈XX(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原告哈尔滨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阚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阚XX支付替其偿还的挖掘机银行欠款547285.22元及逾期利息,还要求被告陈XX以其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化小区的房屋对245550元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回顾:合同签订与欠款产生2010年1月28日,阚XX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原告购买价值165万元的型号为PC360-7的挖掘机一台。然而,阚XX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陆续替其偿还欠款。2011年5月20日,陈XX以自有房屋为阚XX对华利XX的245550元欠款设定抵押担保,签署抵押协议书,并于5月25日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2017年10月23日,阚XX出具还款承诺书,认可原告替其偿还547285.22元欠款给XX银行的事实,并承诺了还款计划,但至今未偿还欠款,这引发了此次诉讼。双方交锋:证据与抗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还款承诺书、抵押协议书、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被告阚XX对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未在承诺书上签字,欠款不真实。而对于抵押协议书和房屋他项权证,被告无异议。被告阚XX也提交了银行流水、还款协议书、华利XX专用收据、华利XX致用户的一封信等证据。原告对银行流水和华利XX专用收据无异议,但对还款协议书和华利XX致用户的一封信的证明问题存在异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法院认为,原、被告举示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阚XX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还款承诺书》是双方对欠款及其偿还方式的确认,真实有效。被告阚XX对欠款数额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偿还欠款的具体数额,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利息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陈XX作为抵押担保人,应在24555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阚XX给付原告垫付款及相应利息,被告陈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晓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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