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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龙律师代理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案获胜

2026.04.23合同纠纷4人浏览

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马小龙。他出生于1979年的黑龙江哈尔滨市,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拥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2008年,他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兼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个重要身份。他主要擅长婚姻家事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经济类刑事辩护等领域,还提出了律师体系专业化的概念,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诸多经典案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他代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

案件上诉缘由
上诉人张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杜某、王某某(化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要求杜某、王某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张某某认为一审法院将王某某向其汇款588万元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他提出王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汇入其尾号2708邮政储蓄卡的500万元是用于购买案涉商服的购房款,并非赠与款项;50万与38万两笔汇款是王某某归还的借款,并非赠与款。

被上诉人的答辩
杜某辩称,张某某与王某某是情人关系,张某某主张王某某提走20万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抵消,如有争议可另行提起诉讼。关于购买商铺的事宜,张某某主张的相关事实与2019年5月6日签订认购协议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且其主张的购车款以及200万欠条均无确实证据证明,无法达到证明目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张某某主张50万和38万元两笔汇款,也属于大额转款,其并没有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结合张某某与王某某的身份关系以及一审时杜某提供的录像证据,可证明588万元的赠与性质。

一审法院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杜某曾以同一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于2019年8月4日分两笔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共计5,000,000元,张某某于当日分两笔将上述款项返还至王某某银行账户。2019年11月7日,杜某申请撤诉。一审法院认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王某某、张某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张某某接受王某某大额资金的赠与,侵犯了杜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某应当将全部的赠与款项5,880,000元返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张某某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均未采纳。

二审法院的审理
二审期间,张某某提交了多组证据,试图证明与王某某存在合作关系或是借贷关系,意在说明588万元的合理用途。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证据一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欲购买别墅的目的;证据二银行卡实际发生额不足以证明系王某某提现,购买别墅的其他款项及王某某转案外人款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三买卖车协议书系张某某单方提供,不具有真实性,与张楠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与本案的赠与合同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四张某某自2016年以来向王某某转款,不足以证明系王某某向其借款,向其他案外人转款没有证据受王某某指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未经妻子杜某同意,擅自赠与张某某财物数额巨大,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杜某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某一、二审期间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王某某存在合作关系,对王某某的大额转款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最终,法院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马小龙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法律工作中,相信马小龙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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