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 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3. 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情况,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4. 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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