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对于部分先予执行的案件,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劳动者对仲裁庭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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