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析 一、案情详述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一驾驶自有小型轿车停车起步时,发生了令人痛心的意外,将准备乘车的原告碾压,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而案涉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此次事故遭受多处骨折,经过两次鉴定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此期间,被告一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等费用 24000 元。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84703.75 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各项赔偿金额的核定、原告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以及被告二主张的自费药扣除条款是否生效。 二、办案历程2025 年 3 月 5 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伟,被告一,被告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发生事实、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原告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及被告一的垫付款金额均无异议。然而,针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清单,双方在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金额上存在争议。同时,被告二提出抗辩,认为应扣除 20%自费药,且原告属于车上人员,其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提交了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住院病历等证据。法院依据法律程序,结合庭审举证、质证及调查情况,对各项赔偿项目的合理金额进行逐一核定,并对双方争议的保险相关问题进行审查认定。 三、最终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全额支持。但是,对于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由于原告未充分举证或主张标准不当,法院结合案件事实酌情核减金额。最终核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 147623.75 元。在保险争议方面,被告二未能举证证明就自费药扣除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未生效,法院对其扣除自费药的抗辩不予采纳。同时,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车辆之外,与机动车的依附关系已解除,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被告二关于原告系车上人员的抗辩也未被采纳。鉴于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限额足以覆盖原告损失,被告二应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在品迭被告一垫付的 24000 元后,被告二需赔付原告 123623.75 元,同时向被告一支付其垫付款 24000 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 123623.75 元;二、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垫付款 24000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997 元,由被告一负担 1626 元、原告负担 371 元;诉中鉴定费 1500 元,由被告二承担。这起案例清晰地展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到赔偿争议的解决,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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