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劳动纠纷 > 代伟律师:15年深耕工伤赔偿与劳动纠纷领域,助力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平衡

代伟律师:15年深耕工伤赔偿与劳动纠纷领域,助力企业与劳动者权益平衡

2026.04.14劳动纠纷4人浏览

代伟律师,重庆人,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所,拥有15年执业经验。他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具备法律与工程建设双重专业背景。本文将介绍他的个人信息,并分享一起职工就餐途中受伤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纠纷案例。

资深律师,专业深耕工伤领域
代伟律师,重庆人,本科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拥有15年的执业经验,现执业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他不仅是律所的高级合伙人,还身兼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代伟律师拥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备法律与工程建设双重专业背景,还拥有保险经纪从业资质,是复合型法律人才。他深耕工伤赔偿、劳动纠纷领域十五载,在行业内贡献突出。
职工就餐受伤,工伤认定起争议
原告崔某某(化名)系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栋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前往楼下快餐店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伟律师在工伤认定阶段即接受某科技公司委托介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不应认定工伤的专业代理意见,该意见得到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可,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崔某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各方主张,观点针锋相对
原告崔某某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社保行政部门则认为原告吃午饭的时间属于下班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规定。代伟律师作为第三人(某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主张原告受伤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定工伤需严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且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均自行在附近就餐。原告受伤当日确系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程序合法。法院认为,原告受伤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并非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受伤原因也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启示,合法权益需保障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劳动者系为满足生理需要从事相关行为,也需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应以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并非当然认定为某一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延伸。企业未提供工作餐、由员工自行安排就餐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外出就餐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难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相应途中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代伟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代理意见,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