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张静律师处理的王XX诉醴陵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案件围绕死者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展开,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张静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梳理证据、精准论证,最终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给出相关维权建议。专业律师张静的多元背景与丰富经验张静律师毕业于燕山大学会计学专业,具备扎实的财务专业基础和多年世界500强企业从业经验,是“财务专业+法律实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后,她在专职法律服务生涯中承办了数百件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业务涵盖复杂商事纠纷、刑事辩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此外,她还深耕非诉法律领域,担任多家企业、金融机构等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行业任职方面,她有省级与市级律协专业委员会任职经历,影响力不断提升。劳动争议案件详情2019年12月,某实际车主与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为实际车主购置营运车辆并出租,租期10年,期满车辆归实际车主,实际车主支付服务费并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2021年4月,死者受实际车主雇请担任驾驶员,报酬由实际车主发放,日常管理也由其负责。2021年9月26日,死者在营运途中因车辆故障下车检修时被第三方车辆撞击身亡,交警部门于2022年3月出具事故证明。死者家属先以某货运配载服务部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又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实际车主为第三人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请求后,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裁判结果此案件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委驳回家属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认定死者与物流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阶段,法院同样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确认死者与物流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办案过程张静律师作为承办律师,首先进行了证据梳理。她调取了《汽车租赁合同》、死者工资发放记录、日常管理记录、交警事故证明等核心证据,明确实际车主与物流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死者由实际车主直接雇请、管理并发放报酬。接着,围绕“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展开法律论证,重点说明死者与物流公司之间未形成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在一、二审庭审中,针对家属主张的“挂靠单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进行抗辩,阐明死者并非为物流公司提供劳动,而是受实际车主个人雇佣,物流公司仅为挂靠被挂靠方,不应承担劳动关系项下的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抗辩意见,维持一审判决。律师观点与维权建议张静律师指出,在车辆挂靠营运模式中,若司机由实际车主直接雇请、发放报酬并管理,仅以被挂靠单位资质对外营运,双方未形成人身与经济依附性,则不宜认定司机与被挂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仅针对工伤认定场景下的责任承担,不等同于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对于当事人,司机在受雇时应明确雇主身份,留存与实际用工方的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主体混淆。若发生伤亡事故,可优先向实际雇主及肇事方主张侵权赔偿,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可依据挂靠关系向被挂靠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并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在证据收集、法律关系定性、责任主体选择等方面避免误区,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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