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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伟律师助力劳动者工伤认定,维护合法权益

2026.04.12劳动纠纷6人浏览

本文介绍了重庆代伟律师,他执业15年,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重点讲述了其办理的一起工伤认定案件,劳动者在电梯口就餐途中受伤,代伟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也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启示。

专业律师代伟,深耕工伤领域
代伟律师,重庆人,毕业于重庆大学经济法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他在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15年,是该所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如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党委纪检委员等。代伟律师具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专业能力证书,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在行业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获得了众多荣誉,如2017年度中共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

案件详情:电梯口受伤引工伤认定争议
原告崔某某(化名)是某科技公司新媒体运营工作人员,与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写字楼某楼层办公。某日中午12时许,崔某某在办公楼电梯口等待电梯准备去楼下就餐时,被墙上掉落的瓷砖砸伤左足。事后崔某某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各方主张:观点针锋相对
原告主张受伤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因为公司上班时间为10时至19时,午饭时间不固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受伤地点属于工作区域或工作延伸区域,就餐地点在办公室外;吃午饭是为满足正常生理需要,饭后继续工作,所以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被告社保行政部门主张原告吃午饭时间是下班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受伤地点是写字楼公共区域,不属于法定工作场所,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代伟律师代理)主张原告自述中午特定时段为休息时间,可自行安排用餐等事宜,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地点为楼层公共区域,由多家公司共同使用,并非当事人专有或管理区域,不属于工作场所或其合理延伸;当事人未安排工作餐,原告就餐系个人自主行为,并非因工作原因,也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原告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关键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所在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度,上下班不打卡,日常大致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中午有专门的休息及就餐时间,公司未提供食堂,员工自行在附近就餐,费用自担。原告受伤当日是在中午休息时段,因自行外出就餐在电梯口等待电梯时受伤,其在相关案件及庭审中对中午休息时间表述虽有差异,但都认可该时段为非工作时间。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原告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认为,社保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相关决定的法定职责,本次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关于受伤时间,原告自述受伤于中午休息、就餐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关于受伤地点,电梯口虽为公共区域,但原告并非因工作原因等在此受伤,不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的场所;关于受伤原因,原告就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且公司未限制午餐时间和地点,其就餐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原告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采纳了代伟律师的全部合理主张,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案件启示:明确工伤认定要点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诸多启示。工伤认定需严格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大核心要件,即便劳动者为满足生理需要从事相关行为,也需结合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与工作的关联性综合判断,并非所有满足生理需要的行为都能认定为与工作相关。弹性工作制度下的工伤认定,不以固定时间为唯一判断标准,而以劳动者实际是否处于工作状态、是否因工作事宜开展活动为核心依据。写字楼等共用办公区域的公共部分,并非当然认定为某一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延伸,需结合劳动者受伤时的行为目的、与工作的关联度综合判定。企业未提供工作餐、员工自行安排就餐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员工自行外出就餐的行为,若无证据证明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难以被认定为因工作原因,相应途中受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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