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质保金追偿常遇难题。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陈大磊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助力当事人二审完胜,成功追回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文将深入剖析案件过程与经验,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质保金的追偿更是难点。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陈大磊,执业5年,拥有西财硕士教育背景,执业证号为14404202310615951,服务地区为广东,其所在律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8层803单元。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案件成果显著,权益终获保障陈大磊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上诉人向当事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自2021年7月27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终审保障。细致办案,策略精准应对-固定关键证据,确认付款条件: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由上诉人盖章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关键事实,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上诉人亦无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自2019年7月26日起算至2021年7月26日届满,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同时以双方共同确认的结算评审表、审批表为依据,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上诉人已按该结算价支付97%工程款,现否认结算效力无事实依据。-双重抗辩税差主张:针对上诉人以合同约定“税率变动按政策调整”为由主张扣减税差的情况,律师提出核心抗辩。一是合同仅约定税率变动需调整,但未明确调整方式及税差利益归属,约定属于模糊条款;二是我方当事人已按合同履行期间的实际税率(10%、9%)开具发票,上诉人亦接受发票并支付对应工程款,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交易习惯,完成税率调整;三是工程结算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终极确认,结算文件未预留任何税差调整空间,上诉人在结算完成近五年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无合同和法律依据。-驳斥结算调税主张: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工程结算未涉及税率调整,应单独扣减”的上诉理由,律师指出,工程结算的核心目的是固定双方债权债务总额,案涉结算经双方审定并实际履行,上诉人在结算时未提出税率调整主张,现以“常规操作”为由要求扣减,既无行业惯例支撑,也与双方实际履行行为相悖,法院不应采信。-坚持利息主张,明确违约责任:虽合同约定质保金无息返还,但质保期届满后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经验总结,提供维权参考-工程验收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单经发包方盖章确认质量合格的,即视为验收完成,发包方以“整体验收”“未办理竣工备案”等无合同依据的理由主张质保期顺延的,法院不予采信,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税率调整司法认定:合同仅约定税率变动需调整但未明确具体方式的,应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为准,若承包方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发包方接受并支付工程款的,视为双方已完成税率调整,发包方在结算完成后再单方主张扣减税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工程结算终局性:建设工程结算文件经双方审定确认并实际履行的,即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终局性约定,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结算后单方变更价款,以任何理由扣减尾款的,均需提供充分的合同和事实依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像陈大磊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他们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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