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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执业经验赵玮律师,成功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2026.04.096人浏览

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赵玮律师,拥有16年执业经验。本文介绍其办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赵玮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举证、援引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认定房产为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判决,此案件具有一定裁判参考价值。

惠州的法律界,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的赵玮律师,凭借着16年的执业经验,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专业能力。下面就为大家详述他经办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赵玮律师基本信息
赵玮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拥有民商法硕士学位。他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执业证号为14413201011220810,服务地区为惠州,其所在的律所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江北街道菊花一路8号旭日集团四楼。多年来,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案件概述情况
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于2008年结婚,2014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写着“夫妻共同没有住房”,但离婚后双方仍持续同居,后来感情破裂出现财产分割争议。2023年10月,原告A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被告B诉至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告A主张2013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两套房产市场价值各享有一半权益,合计350万元,还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B答辩称此案属一案二诉,案涉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对财产作出处置,否认原告“假离婚”说法,还称原告诉求超过撤销权除斥期和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方法
原告A委托赵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赵玮律师围绕诉讼请求,从两方面展开工作。在事实层面,他举证证明案涉两套房产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前共同房产售卖款及原告工资收入。同时说明离婚协议系被告单方面拟定,原告因“假离婚”未对协议内容过多关注,协议中财产约定不明且未实际处置案涉共同房产。在法律层面,他援引相关规定,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请求分割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而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从案件程序、协议效力、事实认定、时效规定等方面进行抗辩,举证拟证明案涉房产并非夫妻共同出资、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分割,还主张原告诉求已过除斥期和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与价值
法院经审理,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确认了案涉房产的购买时间、登记情况、市场价值及款项来源等关键事实,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两套房产为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诉请分割,且该诉求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登记在被告B名下的两套案涉房产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B需向原告A支付房产价值分割补偿款共计260万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900元,由原告A负担12540元,被告B负担8360元。此案件明确了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的裁判规则,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在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不明,且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已实际处置案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认定案涉财产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同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参考,同时兼顾了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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