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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律师助力原告追回应得工程款

2026.04.094人浏览

本文讲述了蔡蕊律师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就样板房软装配饰项目产生工程款支付争议。蔡蕊律师凭借专业策略和充分举证,助力原告胜诉,全额维护了原告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蔡蕊律师是广东宏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持有中国内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及律师执业证。她曾任职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担任诉讼法官助理,现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纠纷、跨境法律服务等领域。下面我们来看她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工程款拖欠引发纠纷
2019年11月22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广西某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签订《某样板房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并由原告完成样板房软装配饰的摆放配置服务,合同包干含税总价750465元。合同明确了付款节点,结算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95%,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一年期满后30日内支付,同时要求每次付款前,原告应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并完成配置摆放服务,2019年12月28日经被告现场代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质保期也已届满。双方协商确认结算金额为740882元,但被告仅支付600300元,剩余140582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蔡蕊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则辩称双方未有效结算,且原告未按约定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条件未达成,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结算与开票成关键
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已就案涉工程完成有效结算。二是被告能否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代理策略:精准举证突破困境
蔡蕊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首先,她提交被告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单》,证实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工程于2019年12月28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起诉时质保期已过,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其次,通过提交《竣工结算造价协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被告庭审中书面回复“认可结算金额740882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未有效结算”的抗辩。再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等通知开票”的内容,指出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前提是被告需履行付款通知义务,而被告未主动告知付款计划及开票要求,怠于行使自身义务,不能将未开票的责任归责于原告,更不能以此对抗付款义务。最后,强调原告已开具部分发票(金额600372元),被告已据此支付对应工程款,说明开票是配合付款的附随义务,被告不能以未开具剩余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已确认的工程欠款。

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某软装配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质保期已过,且被告书面认可结算金额740882元,付款条件已全部成就。被告未履行付款通知义务,怠于告知原告开票要求,其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058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由被告负担。

案例亮点:维护权益提供参考
这起案件中,蔡蕊律师精准突破“先开票后付款”的抗辩陷阱,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怠于履行付款通知义务,明确“先开票后付款”的适用前提是付款方需主动告知开票要求,成功反驳被告的核心抗辩理由。同时,她整合验收单、结算确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逻辑链,获得法院全面采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充分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此外,此案结合合同约定与交易习惯,明确了装饰装修合同中“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主次关系,为同类案件中突破“先开票后付款”的不合理抗辩提供了实务参考。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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