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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核心权益获支持,魏书新律师专业致胜

2026.04.08劳动纠纷7人浏览

劳动纠纷胜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在劳动领域,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看看劳动者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护自身权益的。
一、案件详情
1. 入职与纠纷:上诉人于2011年12月入职被上诉人纺织公司,担任织布挡车工。然而,被上诉人自2016年起只为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直至2021年9月才开始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余险种始终未缴纳。在工资发放方面,存在隔月发放且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情况,2022年11月、12月及2023年1月支付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还存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强行调岗降薪等行为。
2. 仲裁与一审:2023年7月,上诉人因上述违法用工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诉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差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一审法院仅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的诉求,以“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加班费证据不足”“上诉人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为由,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3. 二审上诉: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魏书新律师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经济补偿金等核心诉求。
二、应诉难点重重
1. 突破一审败诉困境:一审法院已对工资补发、加班费举证、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等核心争议作出对上诉人不利的认定,二审需提交充分证据并进行精准法律论证,才能推翻原审裁判。
2. 工资标准举证与抗辩:被上诉人二审主张因疫情停工,已在后续月份补发工资差额,且提交了单方制作的工资结算表,试图证明不存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需反驳该证据效力并锁定违法事实。
3. 推翻“自愿放弃”承诺:被上诉人以2019年上诉人签订的《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中包含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内容为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亦采信该主张,二审需从条款效力角度彻底否定该抗辩。
4. 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上诉人主张存在加班事实,但缺乏直接证据,被上诉人作为考勤记录掌握方,一审中拒不提供,二审需依法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应对法院对加班事实认定的严格标准。
三、代理思路清晰
1. 锁定工资违法事实:魏书新律师提交上诉人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确证明2022年11月、12月被上诉人支付的工资数额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便扣除个人社保部分,仍不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补发工资结算表,指出该证据系单方制作、与一审提交的工资表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依法不应采信。
2. 否定承诺法律效力:从法律规定层面论证,该承诺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且上诉人签订时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被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3. 精准适用法律主张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属于“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签订放弃承诺,被上诉人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结合上诉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精准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
4. 主张举证责任分配:针对加班费争议,主张考勤记录由被上诉人掌握管理,其一审、二审均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客观梳理举证情况,明确本案核心诉求为经济补偿金,对加班费诉求如实陈述举证短板,确保核心权益不受影响。
5. 反驳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针对一审法院“上诉人认可工资已补发”“放弃经济补偿金系真实意思表示”等错误认定,结合庭审笔录及证据,逐一指出事实与法律适用漏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四、最终胜诉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魏书新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1. 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3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的判决;
2. 撤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3. 判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34235.91元;
4. 因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驳回其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5.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二审成功改判,上诉人的核心诉求——经济补偿金得到全额支持,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被彻底扭转,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得到有力维护。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面对劳动纠纷,劳动者要敢于维权,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时注重证据留存,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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