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分析:适用法律错误影响裁决公正性,不应执行。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不具效力。违反程序可能导致结果不公正。伪造证据、隐瞒关键证据损害对方权益。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使裁决无效。实务建议:若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情形,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时需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相应情形。收集证据要注重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发现对方伪造证据,可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核实。同时,要密切关注申请期限,避免逾期。法院审查后若裁定撤销,当事人可重新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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