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部门解散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部门解散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符合上述解除合同情形。 权利义务:公司有支付经济补偿义务,员工有获补偿权利。 关键要件:需证明部门解散这一客观事实及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关联。实务建议: 收集证据:如公司关于部门解散的通知、公告等。 协商补偿:与公司协商经济补偿数额和支付方式。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准备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材料,按仲裁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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