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多项赔偿金。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原待遇发放;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核心分析: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待遇,这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及后续康复的基础。对于伤残职工,用人单位要根据伤残等级支付相应津贴或就业补助金,以弥补其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下降及就业受限。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依据相应规定支付赔偿。实务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申报工伤认定,准备好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在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做好工资发放记录。对于伤残职工,按照规定与职工协商确定合适的补偿方案,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支付赔偿金,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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