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差额索赔成功,律师如何助力委托人维权?2020年5月17日,李某在抢修通信故障时不幸从木杆上掉落摔伤,随后被紧急送往张家口市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李某腰2、3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这起意外事故给李某的身体和生活带来了沉重打击,也引发了一系列后续的法律问题。李某作为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赔付了李某意外医疗保险金50000元、住院补贴5100元以及意外伤残保险金60000元。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按30%给付比例支付伤残保险金差额240000元。这一拒绝引发了李某的困惑和不满,他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来到了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咨询。朱建华律师接待了李某,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可诉。朱建华律师拥有医学教育背景,获医学学士学位,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会员,在处理各类法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深知此类保险纠纷案件的复杂性,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为李某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告知李某案件相关风险后,李某选择由朱建华律师所在的团队代理此案。随后,案件被起诉至法院,李某请求某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残保额的30%赔付保险金240000元。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答辩称,李某所在单位公司在其公司投保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承保险种有中国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额1000000元,同时附带中国某保险附加伤残特约保险条款,对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作了约定: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伤残等级一级到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75%、50%、30%、20%、15%、10%、6%、4%、2%。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5日至2021年4月4日。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合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投保人在自主选择了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缴纳了较低保费,应当遵守合同的效力,践行合同的契约精神。公司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保险责任,因此认为在本案中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面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朱建华律师庭前查阅了众多相关案例,搜集了主管部门的监管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在开庭时,他发表了代理意见,并征得法官同意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庭后,朱建华律师提交了长达10页的书面代理词,充分阐述了我方观点。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建华律师的代理意见,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伤残保险金24万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并未上诉,在履行期内将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一并打入法院账户。这起案件的成功解决,不仅为李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类似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它提醒我们,在面对保险公司未足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时,被保险人不应轻易选择放弃索赔,而应像李某一样,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分析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后再作出决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保障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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