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崔茂秀律师代理的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案。详细阐述了案件的复杂情况、难点以及崔律师的办案思路,同时呈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和点评,还提供了崔律师的基本信息及联系地址,为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专业律师崔茂秀简介崔茂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至今已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他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服务地区为威海。其联系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复杂劳动纠纷案件详情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甲随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甲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但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案件难点剖析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来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招聘审批等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应归属于公司还是劳动者自身,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的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同时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的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点。崔茂秀律师办案思路作为原告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一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否定主体抗辩,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反驳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二是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其转嫁于劳动者。三是援引合同约定,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未签合同系A公司违约。四是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精准计算双倍工资的主张期间,证明甲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且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A公司援引的裁判规则。五是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指出仲裁委在裁决中存在明显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法院判决结果及点评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2204.5元、防暑降温费720元,驳回甲要求A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甲负担。法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结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及高管岗位的特殊性作出裁判。既明确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又界定了高管人员的自身过错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同时也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需结合劳动者的岗位权限、职责内容作出调整,以及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等要点。如果您在劳动纠纷等法律问题上需要帮助,可前往崔茂秀律师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的办公地点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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