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法对孕妇保护的内容如下:工作安排方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休假方面: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待遇保障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怀孕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防止职业危害。其他方面: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劳动保护法旨在保障孕妇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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